2020年8月27日 星期四

臺北市立士林國中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臺北市立士林國中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草案)

  109424日代表制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依教育部1081224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162495F號函辦理。

()教育局1081231日北市教綜字第1083122585號、109120日北市教綜字第10930064522號及10932日北市教綜字第1093019716號辦理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及20條規定辦理。

()依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用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資源實施要點

二、宗旨:

()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三、實施原則:

() 學習環境與資源部分

1.   提供學生與教職員工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2.  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3.  在招生、就學許可、編班、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等,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4.  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5.  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 課程、教材與教學部分

1.   每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包含正式課程、非正式課程及晨光時間課程)應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實施。並於期初公告各校網站專區,俾供家長瞭解及親師共學。

2.   發展課程規劃、評量方式與活動設計方案時,不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並鼓勵學生發揮潛能。

3.  編寫、審查及選用教材時,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4.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5.  鼓勵學生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適性發展未來生涯。

     ()校園性侵、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

1.   針對本校校園及師生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等要項訂定防治規定,以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2.   本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而「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員性別比例組成符合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

四、實施步驟與策略:

() 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綜理本校與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

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學務主任兼任執行秘書,並由主任委員遴聘本校處室主任代表、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家長代表等19名具正確性別平等意識者擔任委員(含主任委員),任期一年,負責執行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各項工作。

()建構「性別平等教育資源網絡」:

      搜尋並整合相關人力、機構及圖書媒體等資源,以協助研習與融入課程規劃、活動設計、教材編製、師資培訓、防治性侵害、性騷擾與家庭暴力等工作。

()擬訂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年度實施計畫,統整各處室資源,落實並檢視實施成果。

1.   本校年度實施計畫參考教育部頒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指標,逐年實施,以系統性協助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瞭解並落實性別平等的真諦。

2.   本校教職員工、學生之研習或輔導知能相關活動均納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

()透過教學研究會討論性別平等教育之理念與課程融入之方案。提升教師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設計、評量與活動規劃的知能。

()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及事件,另依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規定辦理。

()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提供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參考。

()利用網路、各項教職員工與學生集會、研習時間等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

五、實施方式:

()融入各領域課程。

() 班週會討論。

() 教職員工研習進修活動及學生專題演講。

() 成長小團體

() 蒐集性別平等教育教材及輔導資料與相關法令,供全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參考。

() 邀請校外人士或團體進行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或相關宣導活動,宜規劃開放家長、教師觀課措施及告知觀課日期,以利親師溝通。

六、預期效益:

()「性別平等教育」各項活動,均能按年度計畫落實執行。

()透過「性別平等教育」的實施,讓全校教職員工與學生均能具有性別意識,破除性別的歧視與迷思。

()經由「性別平等教育」的實施,讓全校教職員工與學生均能欣賞多元特質、接納差異,以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七、所需經費依年度計畫所擬實施方案編列預算,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八、本實施規定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提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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